10、对乡镇新投资的企业,投资商创办年缴税金1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可根据贡献大小,由县委常委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1、鼓励外商投资我县园区基础建设。凡是园区或参与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等重点工业项目,优先保证其用地指标;工业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15亩(含15亩)以下,由县政府批准;依法招拍挂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土地出让金起叫价和底价,原则上不超过国家公布的最低限价。土地出让金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出让金未缴齐前,其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12、对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使用批准的国有土地,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供地,土地资产收益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企业。
13、外商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其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按照规定的支出使用范围,用于园区或城市、农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14、对公司化运营、工厂式管理的规模养殖企业(存栏量达到奶牛500头,出栏量达到肉牛2000头、羊2000只、猪2000头以上的)用地,可享受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三项用地”优惠政策。
三、收费优惠政策
15、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增值税为零的企业除外),除缴纳建筑统筹费、失业保险费、消防费和30%的墙改费之外,免收基本建设期间和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的县级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增值税为零的企业除外),除缴纳建筑统筹费、失业保险费、消防费、30%的墙改费之外,3年内免收县级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
16、工业园区的企业,除缴纳建筑统筹费、失业保险费、消防费之外,5年内免收县级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特殊优惠政策
17、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内500强、知名企业集团或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增值税为零的除外)项目,经批准可直接进入工业园区。
18、工业园区内所需的电力、给水、排水、通讯、有线电视、道路等基础设施,由政府组织采取多元投入的方式达到“七通一平”标准。
19、较大的公益性事业,参照本政策一事一议。
20、对年实缴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终身享受副县级待遇,由财政供养,并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特殊贡献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