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吸引境内外客商(境外客商是指国外及港、澳、台客商,境内客商是指本市以外的国内客商)来龙江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财税优惠政策
1、境内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增值税为零的除外)项目,投产后,5年内按企业已缴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扶持。
2、境内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800-15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增值税为零的除外)或世界500强企业项目,投产后,3年内按企业已缴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扶持。或由企业自主选择同等额度的其它扶持形式。
3、境内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500-8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增值税为零的除外)项目,投产后,3年内按企业已缴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70%,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扶持。或由企业自主选择同等额度的其它扶持形式。
4、境内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200-5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增值税为零的除外)项目,投产后,3年内按企业已缴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扶持。或由企业自主选择同等额度的其它扶持形式。
5、境内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100-2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增值税为零的除外)项目,投产后,3年内按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扶持。或由企业自主选择同等额度的其它扶持形式。
6、境内外客商投资1000万元以上兼并、收购或控股国有、集体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5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国有、集体企业法人予以注销的,对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发生的契税部分由财政等额扶持。投产后,3年内比原企业或本企业上一年度新增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扶持。或由企业自主选择同等额度的其它扶持形式。
7、境内外客商投资的出口创汇型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70%以上的,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税收政策外,在企业所得税扶持期满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扶持。
8、对高科技或获得国际、国内专利项目和环保新建项目(以国务院批准为依据),待企业建成后两年内免收企业所得税。
9、对各乡镇洽谈引荐的工业园区项目或在县城内新上项目,优惠期过后,按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100%分配给相应乡镇。